- 一、本須知依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身心障礙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符合本辦法 第五條規定者,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
- 三、本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及計算基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 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 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 額。
- 四、申請本補貼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購屋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證明書各一份。 (二)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福利資格或財產相關證明文件。
- 五、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本補貼, 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遷居至本市轄區以外之區域。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 六、本補貼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 七、經核准本補貼者溯自當年一月起發給。
- 八、本補貼之相關審查程序: (一)申請本補貼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將 補件資料送達者駁回之。 (二)本局受理申請後,於六十日內應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並 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 (三)身心障礙者於每季(四月、七月、十月、十二月)十日前,檢具貸 款餘額證明、繳款書證明、貸款金融機構之放款攤還表(須顯示每 月貸款利率)及繳息收據各一份送本局請款,補貼款項將由本局逕 撥入身心障礙者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但有特殊需求者得向 本局申請辦理每月請款事宜。 (四)辦理本補貼之住宅,於受補貼期間因受公共工程需拆除其住宅、因 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其住宅之虞,經向本局申請更 換擔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同意後核准者,得依規定 繼續辦理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 及賸餘期數為限。 (五)身心障礙者於補貼期間內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於移轉 登記日二週內主動通知本局,其怠於通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 息返還本局。 (六)身心障礙者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申請資格者,得向本 局另行提出申請,獲核准後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貼。
- 九、本補貼之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本補貼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本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二)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者,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 金調整實施計畫規定,不得與本補貼同時領取。 (三)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 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辦理本補貼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辦理本補貼所需書表,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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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0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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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障字第1103028892號令修正發布第1、2、4、7、9點條文;並自110年3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