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處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 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 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 四、本處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 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 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