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本處人員(包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 及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 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含性騷擾事件申訴人及相對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要 點。
- 六、為應本處員工及求職者申訴需求,本處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揭 示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 (一)申訴專線電話:(02) 2720-6686 (二)申訴專用傳真:(02) 2720-5232 (三)申訴電子信箱:aa_antish@mail.taipei.gov.tw (四)申訴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11樓東北區(本處人事室)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
- 十二、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作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全案應 於申訴案提出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委員會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密件方式書面通知當事人;如當事人為派遣勞工,應併案通知派遣 事業單位。 前項書面通知應註明對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處提出申 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當事人提出申復時,應附具書面理由,由委員會再行召開會議處理之。 當事人對委員會之決議未提出或逾期提出申復、申復再經委員會處理並作成決議後,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時,本處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 ,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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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9)北市秘人字第1093011894號函修正第1、6、12點條文;刪除第19點條號;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