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教學人員遴聘之規定如下: (一)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 但聘任年齡不受已屆應即退休年齡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規定之限制。 (二)聘任程序:依學校教師聘任之規定。 (三)送審及升等: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審查教師資格並發給教師 證書;符合升等條件者,並得比照辦理升等審查。 (四)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聘期超過一 年以上者,應比照專任教師辦理評鑑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 (五)授課時數: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六)差假、報酬標準及福利:由學校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七)離職儲金: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 (八)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其他未規定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43260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