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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2320618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五、補助內容 (一)假牙製作及裝置補助態樣及基準: (新臺幣)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1.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

     
    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至第七款補助對象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

    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5 萬 5,000 元

    4 萬 5,000 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 2,500 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併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5 萬元

    4 萬 2,500 元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 萬元

    4 萬元

    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元

    固定假牙

    金屬冠單顆

    5,500 元

    5,000 元

    金屬瓷冠單顆

    7,500 元

    7,000 元

    釘柱單顆

    2,000 元

    1,800 元

    備註 1:牙位 5-5 開放施作金屬瓷冠,其餘牙位仍維持補助金屬冠。
    備註 2:補助金屬冠及金屬瓷冠最多六顆。
    備註 3: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不能製作懸臂式牙橋(Cantilever Bridge)。
    備註 4:後牙區連續缺牙超過三顆(含)僅核予活動假牙。
    備註 5:同一牙位五年內(以裝置完成日起算)不得重複申請。

    (二)活動假牙維修補助態樣及基準: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單位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

    單顎

    2,120 元

    6,600 元

    2

    假牙添加費

    單顆

    2,120 元

    3

    假牙線勾

    2,120 元

    4

    假牙硬式襯底

    4,240 元

    (三)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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