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補助內容 (一)假牙製作及裝置補助態樣及基準: (新臺幣)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1.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
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至第七款補助對象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5 萬 5,000 元
4 萬 5,000 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 2,500 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併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5 萬元
4 萬 2,500 元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 萬元
4 萬元
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元
固定假牙
金屬冠單顆
5,500 元
5,000 元
金屬瓷冠單顆
7,500 元
7,000 元
釘柱單顆
2,000 元
1,800 元
備註 1:牙位 5-5 開放施作金屬瓷冠,其餘牙位仍維持補助金屬冠。
備註 2:補助金屬冠及金屬瓷冠最多六顆。
備註 3: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不能製作懸臂式牙橋(Cantilever Bridge)。
備註 4:後牙區連續缺牙超過三顆(含)僅核予活動假牙。
備註 5:同一牙位五年內(以裝置完成日起算)不得重複申請。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單位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
單顎
2,120 元
6,600 元
2
假牙添加費
單顆
2,120 元
3
假牙線勾
個
2,120 元
4
假牙硬式襯底
座
4,2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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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2320618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