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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2320618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一、目的 健康老化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福利重要政策目標,為維持 本市經濟弱勢老人口腔功能及健康,減輕其裝置假牙負擔,特辦理本 計畫。
  •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行政院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院臺衛字第一一○○○○○八四二號 函核定之「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110-113 年)」 。
  • 三、辦理機關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協辦單位: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以下簡稱市立聯合醫院)及臺北市立 醫院(以下簡稱市立醫院)。 2.臺北市牙醫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所屬醫療院所。
  • 四、補助對象 (一)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列冊本市中低收入戶者。 (四)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收入領有本市收容安置補助者。 (六)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七)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 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五、補助內容 (一)假牙製作及裝置補助態樣及基準: (新臺幣)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1.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

     
    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至第七款補助對象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

    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5 萬 5,000 元

    4 萬 5,000 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 2,500 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併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5 萬元

    4 萬 2,500 元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 萬元

    4 萬元

    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元

    固定假牙

    金屬冠單顆

    5,500 元

    5,000 元

    金屬瓷冠單顆

    7,500 元

    7,000 元

    釘柱單顆

    2,000 元

    1,800 元

    備註 1:牙位 5-5 開放施作金屬瓷冠,其餘牙位仍維持補助金屬冠。
    備註 2:補助金屬冠及金屬瓷冠最多六顆。
    備註 3: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不能製作懸臂式牙橋(Cantilever Bridge)。
    備註 4:後牙區連續缺牙超過三顆(含)僅核予活動假牙。
    備註 5:同一牙位五年內(以裝置完成日起算)不得重複申請。

    (二)活動假牙維修補助態樣及基準: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單位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

    單顎

    2,120 元

    6,600 元

    2

    假牙添加費

    單顆

    2,120 元

    3

    假牙線勾

    2,120 元

    4

    假牙硬式襯底

    4,240 元

    (三)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
  • 六、申請活動假牙、固定假牙製作及裝置費用補助程序 (一)符合補助身分者持身分證明文件及補助資格證明向市立聯合醫院、 市立醫院及公會所屬醫療院所進行口腔篩檢。 (二)受理之醫療院所核對身分後進行口腔篩檢,並擬具診治計畫,當醫 療院所無法確認申請人之福利身分時,可傳真福利身份查詢申請單 至本局,由本局查詢確認長者福利身分。 (三)市立聯合醫院及市立醫院檢具申請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公會 所屬醫療院所檢具申請應備文件向公會提出專業審查申請,經公會 初審認可後函轉本局審核。(申請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四)經本局通知核定結果後,始可開始製作假牙。 (五)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市立聯合醫院及市立醫院應於一個月內檢 具核銷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公會所屬醫療院所先將診治 計畫書一個月內送公會進行術後審核,經公會初審認可後再檢具核 銷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 告之)
  • 七、符合補助身分而未依第六點申請程序申請補助者,應於假牙製作及裝 置完成後一百八十日內檢具申請及核銷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 宜。並依第五點之補助內容,核實補助最高補助金額額度內之百分之 八十。(申請及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八、申請維修活動假牙補助費用程序 (一)活動假牙裝置滿一年後,始可申請維修費用。 (二)符合補助資格者持證明文件向市立聯合醫院、市立醫院及公會所屬 醫療院所進行活動假牙維修。 (三)受理之醫療院所於活動假牙維修後,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表並開立 醫療費用收據。 (四)補助對象應於維修後一百八十日內檢具假牙維修申請及核銷應備文 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申請及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 之)
  • 九、遲滯個案 (一)定義:遲滯個案意指申請人於收到補助核定公文後遭遇傷病、轉換 診治醫院或其他個人因素以致假牙製作及裝置久未完成者。 (二)處理機制 1.遲滯個案於核定後一年內未完成裝置,經核定之醫療院所聯繫繼 續裝置,由原核定之醫療院所評估是否仍適用原核定項目,如仍 適用則繼續完成,並以核定之補助金額請款。 2.若遲滯個案已不適用原核定項目,應重新提出申請,本局得廢止 前開處分重新核定之;惟如核定項目施作中,以一次為限。另原 核定醫療院所逕依第三款規定標準請款。 3.各醫療院所需於每年十月底前進行清查,若查有遲滯個案時,應 聯絡申請人盡快前往製作,同時亦通知本局以利進行後續處理事 宜。 (三)申請人於假牙製作及裝置期間無法繼續完成時,醫療院所得檢具核 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並得依以下補助標準請款: 1.活動假牙 (1)牙齒骨架印模: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2)完成排牙: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3)活動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2.固定假牙 (1)牙齒取模: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2)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 十、調處機制 (一)市立聯合醫院及市立醫院:假牙製作及裝置、維修或醫療等爭議事 件,由該醫院與申請人協調處理,協調後將結果函送本局,由本局 函覆申請人協調結果,如申請人仍對該協調結果不滿,將由申請人 逕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 (二)本市各公會所屬醫療院所:假牙製作及裝置、維修或醫療等爭議事 件,由本局轉公會協調處理,協調後將結果函送本局,由本局函覆 申請人協調結果,如申請人仍對該協調結果不滿,將由申請人逕衛 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
  •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製作及裝置假牙醫療院所之變更 1.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假牙尚未施作,申請人欲更換診治之醫療 院所,本局得廢止其原核定函文,並依其申請重新予以核定。 2.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假牙施作中,申請人欲更換診治之醫療院 所,本局得廢止原核定函文,重新予以核定,惟每人以一次為 限。 3.申請人有前目情形,原診治之醫療院所得按第九點第三款之規 定標準請款。 (二)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假牙施作中,申請人如因牙況改變,已不適 用原核定項目,應提出變更申請,本局得廢止原核定函文,重新 予以核定,原則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於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應填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 (四)製作及裝置假牙各醫療院所應提供裝戴後一年內調整服務。 (五)各醫療院所應提供申請人口腔保健教育。 (六)申請人與假牙製作及裝置醫療院所,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 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七)申請人或醫療院所提(填)報相關資料時,如有不實或隱匿事實 致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局以 書面命其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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