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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障字第1113015279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111年2月1日生效
  • 四、停發及追繳 (一)申領人依本計畫於領取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之期間,如領有政 府其他相關補助(津貼)、經政府安置、補助托育或養護費者,身 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自相關事實發生之當月停發。 (二)申領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社會局陳報,社 會局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應自發生之次月起 停止發給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 1.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 2.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3.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註銷。 4.出境(臺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 (三)申領人溢領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時應即繳回,如有領取其他相 關補助或津貼者,社會局亦得按月抵扣至溢領金額繳清止;另經書 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 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 五、稽查與訪視 社會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申領人有關之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領取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 者,並得停發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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