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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14315867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壹點、第貳點及第參點條文;並自114年10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設籍前婚姻移民社會救助計畫)
  • 壹、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婚姻移民,保障其經濟安全,依據內 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及「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 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三點之規定,提供設籍前婚姻移民家庭經濟 扶助措施。
  • 貳、本計畫所稱之設籍前婚姻移民,係本市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之設籍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 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 年子女者)。
  • 參、設籍前婚姻移民申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及急難救助,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在臺個人收入及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 金額。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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