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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1131957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
  • 壹、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保障其經濟安全,依據內政 部「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及「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 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三點之規定,提供設籍前新住民家庭經濟扶助 措施。
  • 貳、本計畫所稱之設籍前新住民,其範圍如下: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新住民,其配偶為本市列冊輔導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二、本國籍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之設籍前新住民,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本 市列冊輔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三、與國人離婚且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之設籍前新住民,其直系血親 卑親屬為本市列冊輔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參、設籍前新住民申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及急難救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在臺個人收入及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 金額。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 肆、經費來源: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
  • 伍、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 (一)生活扶助:自實施期間,得隨時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醫療補助:得於就診後六個月內(依本局收到申請表日計算)向本 局提出申請。 (三)急難救助:得於急難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經本局或本局委託單 位之社工員評估後,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及領據。 2.申請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帳號影本, 如遭法院強制執行,應附切結書及法院扣押命令影本。 3.居留證影本。 4.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依實際狀況提供) 1.薪資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2.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 3.最近六個月內醫療收據正本。 4.最近三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 5.在監執行證明書。 6.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7.離職證明。 8.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9.其他。 三、撥款方式 (一)生活扶助: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二)醫療補助:依申請按次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三)急難救助:依申請按次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 陸、補助內容、項目及標準: 一、生活扶助: (一)低收入戶零類家戶:比照本市低收入戶零類家戶每月發放之生活扶 助金額補助。 (二)低收入戶一類家戶:比照本市低收入戶一類家戶每月發放之生活扶 助金額補助。 二、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其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 助。 (二)中低收入戶: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健保身分就醫者, 扣除二萬元應自付費用及不補助項目後,補助餘額百分之八十。每 人每年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 (三)不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 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 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四)病房費補助標準:如住院期間確因醫療院所健保病房額滿,而須入 住差額病房接受治療,每次住院病房費用補助:住院十五日內覈實 補助,但補助金額上限為每日一千六百元;第十六日起至第四十五 日,每日補助上限為八百元;第四十六日以後則不予補助。每人每 年病房費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 三、急難救助: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2.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 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 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 4.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5.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局或本局委託單位 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得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六款申請急難救助者,優先以 家戶名義提出本市急難救助金申請,同一戶已獲補助者,不予重複 補助。且以每兩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三)所列事由,每次申請依其事由擇一項核發為限。 (四)補助標準:依本市急難救助金給付標準發給。
  • 柒、申請及審核事項 一、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該申請。 二、生活扶助經審核通過後溯及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至多補助至當年度 十二月底止。 三、如提供不實資料者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補助者,本局撤銷 原核准處分,並追回補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家屬或關係人,應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 主動向本局申報。本局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自次月起停止扶助, 如有溢領者,應繳回或追回溢領補助費用: (一)已取得本國籍身分者。 (二)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在六個月以上者。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異動者。 (四)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五、溢領補助款,申請人應以現金或郵政匯票繳回社會局,社會局亦得按 月抵扣申請人本人或戶內人口領取之相關補助或津貼至溢領金額繳清 為止。 六、本局將視申請狀況派請社工訪視,申請人不得拒絕,拒絕訪視者不予 補助。
  • 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玖、本計畫未盡事宜,依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臺北市市民 醫療補助自治條例、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核發作業要點及臺北市低收入 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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