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 (一)生活扶助:自實施期間,得隨時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醫療補助:得於就診後六個月內(依本局收到申請表日計算)向本 局提出申請。 (三)急難救助:得於急難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經本局或本局委託單 位之社工員評估後,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及領據。 2.申請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帳號影本, 如遭法院強制執行,應附切結書及法院扣押命令影本。 3.居留證影本。 4.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依實際狀況提供) 1.薪資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2.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 3.最近六個月內醫療收據正本。 4.最近三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 5.在監執行證明書。 6.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7.離職證明。 8.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9.其他。 三、撥款方式 (一)生活扶助: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二)醫療補助:依申請按次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三)急難救助:依申請按次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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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8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婦幼字第110308089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