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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131949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貳、計畫目標: 一、配合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營養餐飲服務,協助失能者 無法外出用餐之不便及補充居家服務失能者備餐服務之不足。 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失能者 取得所需之營養餐食資源,補助低收及中低收入失能者送餐服務之膳 費,以滿足其基本之營養需求。
  • 參、補助對象條件、補助原則、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營養餐飲服務補助對象如下: (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但若為私立機構,以辦理財團 法人登記者為限。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社區發展協會。 (四)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者(補助經費以膳費為限)。 二、補助原則:服務類型分為全區型及社區型。全區型餐飲服務為優先補 助;其中膳費、送餐人員誤餐交通費、送餐人員及臨時人員保險費等 項目為優先補助。 (一)全區型餐飲服務:服務範圍需可達本市特定行政區全區域,可隨時 受理並提供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轉介之低收及中低收入且失能者 送餐服務及本局老人福利科轉介之失能者送餐服務,並擔任該行政 區與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收案窗口及統整該行政區送餐飲相關 資源。 (二)社區型餐飲服務:服務範圍以服務提供單位鄰近社區為主,需主動 發掘社區中有送餐需求之失能長者,並補充全區型單位難以服務之 區域。 (三)創新方案:符合本計畫精神之創新服務型態或計畫。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補助項目、內容、金額、執行原則、申請時間及核 銷期限,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肆、申請原則: 一、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由本局核 定之。 二、本局得視核銷情形重新核定補助額度;申請單位若第一次核定經費不 足,可於第二次收件期限內送件申請經費不足數。 三、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截止日期前免備文送達或寄達本局(老人 福利科)業務承辦人,逾期恕難受理。 四、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申請。
  • 陸、計畫之執行、督導考核暨核銷 一、計畫之執行 (一)核定:本局核定補助案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補助之單位,受補助單 位應依核定計畫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須於每月五日前以電子郵件回報失能服務統計月報表、 送餐個案名冊及逐月明細表予本局,並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資訊 管理系統登錄服務紀錄資料及統計資料。 (三)受補助單位接獲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轉介之個案,應至衛生福利 部照顧服務資訊管理系統進行接案等相關事宜。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本局所訂期限前免備文檢送相關核銷文件(含衛生 福利部照顧服務資訊管理系統登載完全)予本局,核銷期限由本局 每年公告之。 (五)受補助單位應上半年及下半年各施評一次送餐服務相關調查表,且 對於僅使用營養餐飲服務個案須至少每六個月訪視一次並留有紀錄 。 (六)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一年度成果報告(含成 果說明、服務成效、服務對象滿意度分析結果等)予本局。 (七)受補助單位之累計服務人數,未達成預期效益者,得列為下一年度 核定經費之參考。 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 (五)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六)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申請人(含法人、機構、團體或學 校等)就本補助案,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 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 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人非屬該法 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則免填附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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