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請款及撥款程序:機構需於每月五日前,檢附請領清冊及領據送本局 請領前一月補助款。十二月補助款請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件,本 局依每月實際入住情形核實撥款。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4979100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