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補助標準: (一)收容安置補助費:(二)重度失能或保護安置特別處遇費: 1.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本補助身分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列計人口之低收入戶 0-2 類重度失能長者。但雖有列計人口,均符合具社會救助法第五 條之三無工作能力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經本局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保護安置之 長者。 2.補助金額:入住私立小型機構每人每月二千五百元,入住財團法 人或社團法人機構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每人每 月二千元,作為長者耗材、就醫車資及零用金等用途 (三)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 1.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且具行動能 力,入住前點規定設有失智症照顧專區本市機構之長者,經社工 或護理人員評估需施以特別處遇並留有評估紀錄者,得核予特別 處遇費,每人每月三千元,作為長者耗材、就醫車資及零用金等 用途。 2.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依前目規定核給,不受本計畫其他規定之 限制。 (四)申請人若同時符合前二款特別處遇費之請領資格,僅得擇一領取。
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構 每人每月補助 金額:(元) 入住非本市機 構每人每月補 助金額:(元 ) 重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 0-2 類 27,250 21,000 低收入戶第 3-4 類 22,000 21,000 中低收入(戶) 21,000 21,000 一般戶-1 10,000 7,200 一般戶-2 5,000 3,600 中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 0-2 類 15,750 10,800 低收入戶第 3-4 類 10,500 7,200 中低收入(戶) 6,300 4,320 中度失能 ,且無社 會救助法 第 5 條 列計人口 者 低收入戶第 0-2 類 21,000 21,000 低收入戶第 3-4 類 21,000 21,000 中低收入(戶) 21,000 21,000 備註:本計畫失能程度之認定,由本局另行公告之;其修正時 亦同。 -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 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4.本局低收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一式二份(本項為屬本市低收入戶 0-2 類且無家屬重度失能者需檢附)。 5.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本項為機構申請特 別處遇費者需檢附)。 (二)以中低收入戶身分、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 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三)以一般戶身分申請者: 1.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全家人口各類所得清單暨全國 財產歸戶清單正本各一份,領有優惠或定期存款者請提供存款利 率之相關證明。(可委由本局代為查調財稅) 2.前目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 (1)申請人及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兒子及其配偶、未婚及離婚之女兒、喪偶且同 戶籍之媳婦及女兒(已婚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列入)。 (3)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若義務人為申請人已 婚之女兒或其配偶、孫子女或其配偶等,為夫妻合併申報綜所 稅者,該義務人及其配偶財稅資料一併列入計算。 (4)具扶養義務之親屬及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等 所扶養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日間部在 學者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工作能力之認定比照社 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規定辦理。 3.一般戶全家人口之動產審查方式比照本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第七點及第八點辦理。 (四)單獨申請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本局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將不予受理申請。
- 八、請款及撥款程序: (一)申請人依第五點提出申請及經本局核定通知結果後,入住機構需於 每月五日前,檢附請領清冊及領據送本局請領前一月補助款。十二 月補助款請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件,本局依每月實際入住情形 核實撥款。但若因申請人有住(出)院、離所、福利身分或失能等 級異動等情事,得於知悉時起之次月五日前依規定向本局請款。 (二)機構應於本局撥付補助款後,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採預先抵繳 者,得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抵繳者,機構應於本局撥付補助款後三 十日內轉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 九、注意事項: (一)本局每年定期辦理補助資格總清查,且依總清查結果自隔年四月起 停止、延續或變更補助資格。 (二)溢領本補助,經本局書面通知尚未返還者得自本補助金額扣抵。 (三)補助款已撥付者,若有本計畫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致本局溢 撥或受補助者溢領補助者,安置機構應將溢撥或溢領金額繳回本局 ;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 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將溢領款繳回本局。 (四)領有本補助之低收入戶無家屬及保護安置長者,非經本局同意,安 置機構不得隨意轉所或辦理退住手續,倘若違反即不予撥付補助費 用,且不得向受補助者收取,如長者轉住其他機構接受照護,應於 辦理退住手續、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個 案資料交予轉住機構。 (五)本局得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助者入住機構情形,若經查訪有未入住 機構之情事,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不予撥付補助,且機構亦不得向 受補助者收取。 (六)機構未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本局得命其限期改善,若未依 限改善完成且未有正當理由者,將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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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737158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8、9點條文;並自107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