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之市民,安置或入住於本 市、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或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 需甲等以上),或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 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機構),且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本市低收入戶成員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具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 重度失能者。申請者提出申請時,倘未完成失能評估且已入住基隆 市、新北市及宜蘭縣機構者,入住時間須達三個月以上。 已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因原安置機構辦理 停業或歇業無法轉介入住第一項所定之機構,而需轉介入住桃園市經 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評鑑(督考)為甲 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視為繼續具有本補助之資格 。
- 三、補助標準: (一)收容安置補助費:
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入住非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重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27,250
22,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3,000
22,000
中低收入(戶)
22,000
22,000
中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15,750
10,800
低收入戶第3-4類
10,500
7,200
中低收入(戶)
6,300
4,320
中度失能,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列計人口者
低收入戶第0-2類
22,000
22,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2,000
22,000
中低收入(戶)
22,000
22,000
備註:本計畫失能程度之認定,由本局另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 四、申請程序: (一)失能評估,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1.申請人需先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或相關評估單位 申請失能評估。 2.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收到申請書後發文轉介至 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或相關評估單位進行失能評估 。 (二)擇定入住機構:經評估為中度以上失能且需進住機構照護者,由申 請人自行擇定依第二點規定之機構,倘未先完成失能評估即入住第 二點規定之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機構者,未達三個月以上不予 受理。 (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申請。 (四)原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已年滿六十五 歲欲轉領本補助者需備齊申請表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安排進 行失能評估事宜,並依評估結果核定補助。
-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 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4.本局低收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一式二份(本項為屬本市低收入戶 0-2 類且無家屬重度失能者需檢附)。 5.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本項為機構申請特 別處遇費者需檢附)。 (二)以中低收入戶身分、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 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三)單獨申請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本局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將不予受理申請。
- 九、注意事項: (一)本局每年定期辦理補助資格總清查,且依總清查結果自隔年四月起 停止、延續或變更補助資格。 (二)溢領本補助,經本局書面通知尚未返還者得自本補助金額扣抵。 (三)補助款已撥付者,若有本計畫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致本局溢 撥或受補助者溢領補助者,安置機構應將溢撥或溢領金額繳回本局 ;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 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將溢領款繳回本局。 (四)領有本補助之低收入戶無家屬及保護安置長者,非經本局同意,安 置機構不得隨意轉所或辦理退住手續,倘若違反即不予撥付補助費 用,且不得向受補助者收取,如長者轉住其他機構接受照護,應於 辦理退住手續、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個 案資料交予轉住機構。 (五)本局得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助者入住機構情形,若經查訪有未入住 機構之情事,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不予撥付補助,且機構亦不得向 受補助者收取。 (六)機構未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本局得命其限期改善,若未依 限改善完成且未有正當理由者,將依相關規定處理。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提出申請且經本局核 定一般戶補助者,仍適用本計畫修正前之規定。但嗣後經本局撤銷 或廢止補助資格者,不再補助。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北市社老字第1083195251號令修正發布第2~5、9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