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核定原則: (一)申請案以受理申請日生效(受理申請日係指:親自送件至本局之當 日、以平信郵寄本局收訖之當日、以掛號郵寄之郵戳日)。 (二)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未滿一個月,以實際進住日,按日 計費,每月皆以三十日計算。 (三)依相同性質福利不得重複請領之原則,已獲准本補助者,若同時領 取政府或本局其他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得擇一擇優領取。 (四)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長者,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須扣除該長 者依戶內依賴人口比例分配之就養金後再行核定補助差額;惟同時 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者,其補助費用均以低收 入戶最高補助額度依比例扣除就養金(以該就養金除以該戶依賴人 口平均數並扣除該長者之金額後再行補助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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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老字第110301520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0年2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