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之市民,安置或入住於本 市、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或本市、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 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機構),且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本市低收入戶成員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具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 重度失能者。 申請者提出申請時,倘未完成失能評估且已入住基隆市、新北市及宜 蘭縣機構者,入住時間須達三個月以上。 已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因原安置機構辦理 停業或歇業無法轉介入住第一項所定之機構,而需轉介入住桃園市經 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評鑑(督考)為乙 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視為繼續具有本補助之資格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3307263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