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請款核銷應備文件: (一)臨時托育服務提供單位應檢附以下資料分別於當年度四月十五日、 七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局請款,檢附資 料如下: 1.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申請表:每名兒童一份,含相關證明文件。 2.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紀錄表:第一季請款檢附至三月三十一日之紀 錄;第二季請款檢附至六月三十日之紀錄;第三季請款檢附至九 月三十日之紀錄;第四季請款檢附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紀錄。 3.臨時托育服務總表。 4.請款領據。 5.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僅具有第三點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須檢附 。 6.臨時托育服務轉介單:僅具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須檢附 。 (二)臨時托育服務提供單位請款資料,每季應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 方式寄出,逾期不予補助。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婦幼字第1113061554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11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