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供本市未滿十二歲兒童之家長臨時托育服務,依據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四)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五)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申 請日起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 及第六款規定者,其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以下簡稱特境家庭 子女)。 (七)單親家庭。 (八)雙(多)胞胎家庭。 (九)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十)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 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前項之兒童須臨時托育於本市立案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幼兒園(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提供臨時托育服務)、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幼托機構),或已辦理登記並領有「居家式托 育服務登記證書」之居家托育人員(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始得 申請本補助。
- 四、服務方式: 臨時托育服務,以提供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環境為原則,其方 式區分如下: (一)幼托機構臨托:兒童於幼托機構內受托,並以不超過機構核定收托 人數為原則。 (二)居家托育人員臨托:含居家托育人員在宅臨托、到宅臨托及定點臨 托。
- 五、申請程序: (一)由受托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向幼托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申 請(幼托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須查核兒童是否符合申請臨托補 助資格,已領有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原則不得再申請 本補助)。 (二)幼托機構及居家托育人員臨托之申請以提供服務日之前一天為原則 。但有特殊狀況且取得服務提供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補助標準: (一)每名兒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 (二)六歲以下兒童每月最高補助三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一百八十小時 。 (三)超過六歲兒童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二十小時 。 (四)本局之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未達三十分鐘以三 十分鐘計,補助二分之一費用;超過三十分鐘未達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但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公辦民營婦女暨家庭服務 中心、受本局方案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評估有特殊需求者, 每月得最高補助至六十小時。 (五)由加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居家托育人員照顧三親等內幼兒不予補 助。 (六)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延長托育不適用本補助。
- 七、請款核銷應備文件: (一)臨時托育服務提供單位應檢附以下資料分別於當年度四月十五日、 七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局請款,檢附資 料如下: 1.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申請表:每名兒童一份,含相關證明文件。 2.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紀錄表:第一季請款檢附至三月三十一日之紀 錄;第二季請款檢附至六月三十日之紀錄;第三季請款檢附至九 月三十日之紀錄;第四季請款檢附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紀錄。 3.臨時托育服務總表。 4.請款領據。 5.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僅具有第三點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須檢附 。 6.臨時托育服務轉介單:僅具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須檢附 。 (二)臨時托育服務提供單位請款資料,每季應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 方式寄出,逾期不予補助。
-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單位須遵守本須知之規定,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現場 並請提供兒童點名紀錄、幼托機構托育人員出勤證明備查。 (二)已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或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 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但配合公立或公辦民營幼托機構報經 主管機關同意停托準備日之家庭,不在此限。 (三)臨托服務提供單位如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 本補助,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得 停止受理其補助申請一至三年,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臨托服務提供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申請或轉介,本局將列入酌減 提供該等單位補助款方案之參考。 (五)臨托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時,應維護兒童就托權益;如發現兒童 保護案件,應儘速通報一一三專線或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當年度兒童托育/支持及發展性服務/獎補助 及損失項下支應。
- 十、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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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婦幼字第1113061554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11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