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服務對象如下: (一)本市立案托嬰中心及已登記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實際收托未 滿三歲之特殊需求兒童。 (二)前款特殊需求兒童需設籍本市,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身心障礙證明。 2.本市各評估鑑定中心專業評估發展遲緩報告,須為申請補助日前 一年有效報告書。 3.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須為申請補助 日前六個月內。
-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托嬰中心托育服務費: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三歲特殊需求兒童,每收 托一名特殊需求兒童每半年補助托嬰中心六千元。 (二)托育人員照顧費:托嬰中心聘有曾受特殊教育相關訓練之托育人員 並實際參與帶領未滿三歲特殊需求兒童,每收托一名特殊需求兒童 每半年補助該托育人員六千元,一名托育人員至多帶領三名特殊需 求兒童。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曾受特殊教育相關 訓練並實際照顧未滿三歲特殊需求兒童,每收托一名特殊需求兒童 每半年補助六千元,一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一名特殊需求 兒童為限。 (四)前二款所稱特殊教育相關訓練,係指修習由大專院校或立案專業機 構辦理之相關特教課程,至少二學分或十小時以上,持有證書或其 他證明者之托育人員,檢附相關受訓證明供本局核備。 (五)未全時或未全年就托之特殊需求兒童,依實際收托月份(十五日以 上以一個月計;未滿十五日以半個月計),按比例計算第一款至第 三款之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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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056539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109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