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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49625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5年1月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致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春節慰問金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致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春節慰問金作業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達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之服務使用者關懷之意,特致贈春節慰問金。
  • 二、致贈對象為本市公設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使用用途為本市公設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使用者春節加 菜費用。
  • 三、春節慰問金致贈標準如下: (一)服務人數三十人以下者,每家新臺幣八千元。 (二)服務人數三十一至六十人者,每家新臺幣一萬元。 (三)服務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每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 前項服務人數之計算,以致贈前最近一個月機構實際服務人數為準。
  • 四、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請春節慰問金應備妥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 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領據。 (二)存摺封面影本。
  • 五、春節慰問金於節日前匯入機構指定帳戶。
  • 六、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七、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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