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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49625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5年1月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致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春節慰問金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致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春節慰問金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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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75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8-05-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49625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5年1月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致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春節慰問金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致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春節慰問金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