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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2320718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臺北扶老˙軟硬兼施補助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費用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臺北扶老軟硬兼施補助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費用實施計畫)
  • 貳、目的: 一、提升弱勢長者使用居家安全簡易修繕意願。 二、減少一般戶長者/家庭經濟負擔。 三、藉由「臺北扶老軟硬兼施」服務方案推展,降低長者因潛在居家安全 因素致失能之家庭長期照顧、經濟支出等負擔。
  • 參、本計畫之申請期間、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 下簡稱本局)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 肆、補助內容: 一、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一覽表及金額如附件。 二、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或必要修繕。 三、其他關於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 伍、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由本局受託單位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含個資同意書)正本一份。 (二)住宅證明: 1.自宅: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影本。 2.租屋:屋主同意書改善證明書一份、契約或借住期滿日距申請補 助日滿一年以上之相關契約書影本或證明。 3.公有房舍:主管機關同意書。 4.申請修繕之住屋為未保存登記者,以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已存在者為限:可證明住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存 在之件:如房屋所有稅捐證明、繳納水電費證明或航照圖等。
  • 陸、審查及作業程序: 本局資格審核符合後,由受託單位提供專人到宅評估、規劃服務,並 擬定評估建議書及建議施作項目預算一覽表,經本局核定後,由受託 單位連結資源或自行尋找廠商到宅改善,並於完工日起七日內通知受 託單位進行驗收(依核定內容施作)。
  • 柒、核銷方式與撥款作業: 一、核定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作業,逾期未 送件或補正完成者,不予核銷。 二、應備文件: (一)本局核定函正本(含評估建議書一份)。 (二)發票或收據正本。 1.施作日期:須為本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期後之日期(若於發文日 前已施作部分本局得不予補助) 2.載明內容: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與公文核定項目名稱相同) 、單價及數量等。 (三)領據正本、領據切結書。 (四)驗收報告(含施工前、後相片,若有執行施工中評估,請檢附專業 人員相關紀錄佐證)。 (五)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撥款作業:核銷文件經本局審核合格後,撥款至受託單位帳戶。
  • 捌、品質監測與服務查核: 一、由受託單位對核准補助對象進行服務滿意度調查,每季進行結果統計 並提供本局。 二、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派員前往受託單位查核補助案件資料,如查有不 實,將不予核銷請款。
  • 玖、注意事項: 一、同居住處所居住一名以上長者,以其中一人申請為限(有特殊情形經 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接受臺北市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其他重大災害 重(修)建或其他政府機關住宅相關之修繕補助,於核定補助之日 起十年內就同一住屋之同一項目重複申請,若屬不同項目不在此限 。 (二)十年內已申請並已獲得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 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之同一項目重複申請或臺北市身心 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規定,若屬不同項目不在此限。 (三)居家改善項目應先經受託單位評估建議後,依其建議項目施作,若 已逕行修繕再開立評估建議書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補助之設施設備仍屬堪用或申請修繕顯無必要。 (五)申請恢復住屋修繕前原狀。 (六)核准補助前已逕行修繕。 (七)申請修繕項目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 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一)申請文件及檢送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 事。 (二)未於本局核定補助處分有效期限內辦理請款。 (三)無實際居住之事實。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局或受託單位實地勘查。 四、經受託單位協助申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 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者,若經專業人員評估同時有居家無障礙 環境改善及生活輔助器具需求者,可同時完成相關評估建議書後送受 託單位協助申請。 五、經專業人員進行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評估後,若該次評估後暫無意願進 行施工改善而結案,同一年度若再次申請本方案補助,經受託單位確 認無新增居家安全簡易修繕項目,則可延用同一份評估建議書(六個 月內有效);若有新增修繕項目需求或變更居住地,則請專業人員再 次進行實地評估,同一年度同一申請人以三次評估為上限,超過需自 付評估費用。 六、當年度若「臺北市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或「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 」經費用罄,經審核符合服務對象者,可申請本方案補助至本計畫經 費用罄。
  • 拾、經費來源:本實施計畫由本局公務預算支應。
  • 拾壹、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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