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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2320718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臺北扶老˙軟硬兼施補助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費用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臺北扶老軟硬兼施補助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費用實施計畫)
  • 老人福利法
    第 23 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 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 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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