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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北市社老字第107611353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7日生效
  • 伍、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採先到先審,本局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以往 申請辦理情形及核銷狀況等審核。惟經費用罄、申請文件經通知逾期 未補正完成者及前年度未依本局核定內容辦理者,不予核定。 二、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機構在申請獎勵期間內,辦理歇業或依 老人福利法規裁罰確定者,則當年度申請獎勵或補助金額一併撤銷。 三、其他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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