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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北市社老字第107611353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7日生效
  • 壹、依據: 老人福利法及臺北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為提升老人福利機構照顧功能暨多元化照顧品質,及加強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團體推廣老人福利業務,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老人福 利措施,充實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
  • 參、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核准立案、運作健全之私立小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以下 簡稱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以下簡稱本局)評鑑列為乙等以上。但同時接受政府機關獎(補 )助相關費用或因違規事項經本局處以罰鍰且尚未繳清者,不得申請 。 二、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有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四、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五、本市核准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會計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 機構團體申請辦理之活動,其服務或邀請參與對象應為本市長者及其 家庭成員為原則。
  • 肆、獎(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獎勵及補助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專業人力獎勵 (1)獎勵甲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用專職人力: ①護理人員 ②社工人員(師) ③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2)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用兼職人力: ①社工人員(師) ②營養師 ③藥師 ④物理治療師 ⑤職能治療師 同一名兼職人力申請獎勵至多五家,以申請及備齊文件順序核 定。 2.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及工作品質獎勵: 獎勵甲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 3.收容弱勢長者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收容本市六十五歲以上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本局轉介安置之長者。 4.團體督導計畫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針對機構人員辦理團體督導計 畫。 5.長者交通費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住民參與有關老人相關外出活動 之交通費。 6.社區友善回饋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友善社區或參與地區活動等 之費用。 (二)補助團體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申請單位自籌金額須占總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另補助金額及審查 辦法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1.各項敬老活動: 才藝競賽、歌唱比賽、球類比賽、體能、益智比賽、重陽敬老活 動。惟旅遊、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麻將、撲克牌、紙牌 、棋弈類等活動不予補助。 2.宣導推廣: 老人健康講座及福利宣導等活動,以社會企業、老人心理健康、 衛生教育講座、生命關懷、預防保健(如自殺、憂鬱症、失智症 、癌症、中風等)、世代融合、居家安全預防及無障礙宣導、老 人各類體適能運動、老人安全防護、性別平等其他主題。 3.老人福利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及特殊個案研討。 4.老人福利機構創新及多元方案: 辦理參觀、教育性訓練、運動會及特殊團體輔療(如懷舊團體、 音樂輔療、復健治療、園藝治療等活動)。 二、政策性獎勵及補助: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消防設施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添購增加消防安全之相關設施設 備,以提升消防安全,預防災害發生。 2.符合無障礙設施設備標準修繕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改善無障礙設施非硬體設施設備 及施工所需費用,如:室內裝修審查費(含查核費及查驗費)、 空間規劃設計監造費、稅什費等。 (二)補助團體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老人福利機構防災整備: 以研討會、教育訓練、實地演練、實地輔導或其他方式協助老人 福利機構提升防災整備能力。 2.其他配合本局政策辦理之方案或活動。 三、本計畫獎勵及補助之標準、細項及金額,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伍、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採先到先審,本局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以往 申請辦理情形及核銷狀況等審核。惟經費用罄、申請文件經通知逾期 未補正完成者及前年度未依本局核定內容辦理者,不予核定。 二、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機構在申請獎勵期間內,辦理歇業或依 老人福利法規裁罰確定者,則當年度申請獎勵或補助金額一併撤銷。 三、其他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陸、查核與督導: 一、本局得不定期派員前往查核,經查有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手 法領取本獎(補)助,將撤銷當年獎(補)助總金額。 二、申請單位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另本局得派 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獎勵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停止接受該單位 申請或獎勵、補助案二年。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 不實資料,將依相關規定處理。
  • 柒、核銷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會計作業程序辦理請款核銷,如因單位延遲,致無 法完成相關手續者,不予核銷請款;受獎(補)助單位無執行方案內 容或放棄核銷,須先行告知本局並說明理由。 二、受獎(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或涉及金額者,應於活動 十天前先行文陳報本局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如未經本局核准,查有 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符,本局得按相異情形扣減獎(補)助經費。 三、接受獎(補)助實際參與人數未達核定人數之百分之八十,本局得扣 減核銷補助經費。 四、辦理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海報,應呈現「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 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本局 logo 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 識別標誌,並檢附相關照片辦理核銷。違反者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 補助款,最高以補助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 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本局則公告不再受理 申請。
  • 玖、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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