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10761143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十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鼓勵市民發揮自助互助精神,組織社區居民,有效運用各方資源增進 居民福利,改善社區人文、生態、社會及經濟環境,以促進社區永續 發展。
  • 參、補助對象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且符合下列 條件: 一、會務、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二、前一年度辦理各項補助計畫,未有重大缺失(含前一年度未申請補助 者)。
  • 肆、補助額度、補助內容、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一、補助額度 (一)專案一「協助新立案協會草創工作」:每案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一萬元。 (二)專案二「社區活動」:每年至多補助三萬元;前一年度通過本局社 區認證者,至多補助六萬元。但社區觀摩活動每年至多補助二萬元 。 (三)專案三「開發社區組織人力資源」:每年至多補助四萬元。 (四)專案四「結合專業資源、推動社區發展」:每年至多補助十萬元。 二、補助內容及補助項目詳附表。 三、補助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伍、優先補助及不予補助項目 一、辦理性別主流化相關課程,以及配合社會安全網計畫辦理相關課程者 ,優先補助。 二、助教鐘點費、點心費、紀念品、紅布條與飲料茶水費,以及資本門( 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設備 )等項目,不予補助。
  • 陸、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函文。 (二)申請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申請表。 (四)補助計畫書。 (五)經費概算表。 (六)其他依附表申請注意事項需檢附之文件。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專案四,得免自籌款;但申請專案一至專案三,應至少編列百 分之十自籌款,並於申請表註明自籌款來源及金額。 (二)申請單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但應於經費概 算表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預定向各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印章;經限期補正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倘所送文件為影本者,應於影本文件加註「與 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三、各專案申請注意事項詳附表。
  • 柒、申請期間及申請程序 一、專案一之申請期間:新立案協會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之日起二個月 內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一月以後獲頒立案證書者,得延至次年三月一 日前提出申請。 二、專案二至專案四之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以當年農曆除夕前一日起,往前計算十五個日曆日,為 本階段申請截止日。 (二)第二階段:於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三)第三階段:於當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四)本局得視預算經費剩餘情形,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三、前兩款申請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四、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備妥應備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申 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日期以所轄區公所之收文日期為準。
  • 捌、審查程序及原則 一、審查程序 (一)由區公所就申請單位所送文件進行形式及程序審查;審查通過者, 函轉本局辦理核定。倘有資料全者,區公所應輔導申請單位依限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遇有逾期申請者,應盡速函轉本局不予受理。 (二)由本局視各申請單位通過社區認證情形、往年補助款執行績效等因 素,予以衡酌核定補助金額。 二、區公所審查及本局核定皆以書面審定為原則。但本局得審酌申請內容 ,視需要召開會議始為核定;倘有必要,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
  • 玖、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依規定保管十年。 二、本局採不定期稽查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 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 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 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 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四、經本局核定之補助計畫,倘有未載明實際執行日期者,受補助單位應 於補助計畫執行前一週,將執行日期、地點及時間,以傳真或電子郵 件方式通知本局;未及時通知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扣除該補助款 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 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辦理變更,並經本局核准後執行。如遇不可抗力 之因素需變更計畫時,應填妥變更計畫申請書,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告 知本局,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據以辦理。 六、同一支出款項不得重複向不同單位申請補助款;經發現有重複申請者 ,應將該年度補助款全數繳回,且不得申請次年度補助。 七、受補助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並停止其補助一至三年: (—)於受補助期間解散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可。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獲補助。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無法履行。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拒絕接受本局考核或查核。 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
  • 拾、核銷程序、核銷應備文件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核銷;進度落 後者,應函知本局原因,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未辦理報結核銷者,本局得不予核撥該補助款 項,並列為次年度審查之參考;但計畫執行期間逾當年十一月三十日 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報結核銷時應備齊相關執行資料(排列順序如下)函送所轄區公 所;區公所應針對核銷文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函送本局: (一)受補助單位函文。 (二)核銷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本局補助款項之領據。 (四)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五)執行概況表。 (六)補助款使用之相關憑證文件。 (七)活動照片六張(足以顯示辦理情形)。 四、核銷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拾壹、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拾貳、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