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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北市社團字第1083199980號令修正發布第4~6、9點條文;增訂第13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肆、補助額度、補助內容、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一、補助額度 (一)專案一「協助新立案協會草創工作」:每案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一萬元。 (二)專案二「社區活動」:每年至多補助三萬元;前一年度通過本局社 區認證者,至多補助六萬元。但社區觀摩活動每年至多補助二萬元 ;若為服務身心障礙者,租賃無障礙車輛,得增加補助三千元。 (三)專案三「開發社區組織人力資源」:每年至多補助四萬元。 (四)專案四「結合專業資源、推動社區發展」:每年至多補助十萬元。 二、補助內容及補助項目詳附表。 三、補助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伍、優先補助及不予補助項目 一、辦理社區活動將身心障礙者納入考量、辦理性別主流化相關課程,以 及配合社會安全網計畫辦理相關課程者,優先補助。 二、助教鐘點費、點心費、紀念品、紅布條與飲料茶水費,以及資本門( 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設備 )等項目,不予補助。
  • 陸、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函文。 (二)申請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申請表。 (四)補助計畫書。 (五)經費概算表。 (六)其他依附表申請注意事項需檢附之文件。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應至少編列百分之十自籌款,並於申請表註明自籌款來源 及金額。 (二)申請單位得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印章;經限期補正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倘所送文件為影本者,應於影本文件加註「與 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三、各專案申請注意事項詳附表。
  • 玖、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依規定保管十年。 二、本局採不定期稽查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 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 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 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 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四、經本局核定之補助計畫,倘有未載明實際執行日期者,受補助單位應 於補助計畫執行前一週,將執行日期、地點及時間,以傳真或電子郵 件方式通知本局;未及時通知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扣除該補助款 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 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辦理變更,並經本局核准後執行。如遇不可抗力 之因素需變更計畫時,應填妥變更計畫申請書,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告 知本局,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據以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並停止其補助一至五年: (一)於受補助期間解散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可。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獲補助。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無法履行。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拒絕接受本局考核或查核。
  • 拾參、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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