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補助額度、補助內容、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一、補助額度 (一)專案一「協助新立案協會草創工作」:每案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一萬元。 (二)專案二「促進居民社區參與」:每年至多補助三萬元;前一年度通 過本局社區認證者,至多補助六萬元。但社區觀摩暨民俗慶典活動 每年至多補助二萬元;辦理社區觀摩活動,若為服務身心障礙者, 租賃無障礙車輛,得增加補助三千元。 (三)專案三「開發社區組織人力資源」:每年至多補助四萬元。 (四)專案四「結合專業資源、推動社區發展」:每年至多補助十萬元。 二、補助內容及補助項目詳附表。 三、補助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陸、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函文。 (二)申請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申請表。 (四)補助計畫書。 (五)經費概算表。 (六)其他依附表申請注意事項需檢附之文件。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應至少編列百分之十自籌款,並於申請表註明自籌款來源 及金額。 (二)申請單位得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三)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印章;經限期補正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倘所送文件為影本者,應於影本文件加註「與 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三、各專案申請注意事項詳附表。
- 柒、申請期間及申請程序 一、專案一之申請期間:新立案協會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之日起二個月 內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一月以後獲頒立案證書者,得延至次年三月一 日前提出申請。 二、專案二至專案四之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以當年農曆除夕前一日起,往前計算十五個日曆日,為 本階段申請截止日。 (二)第二階段:於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三)第三階段:於當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四)本局得視預算經費剩餘情形,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三、前兩款申請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四、配合衛生福利部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畫辦理之申請案,得於衛福部確 定審查結果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備妥應備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申 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日期以所轄區公所之收文日期為準。
- 玖、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依規定保管十年。 二、本局採不定期稽查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 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 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 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 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四、經本局核定之補助計畫,倘有未載明實際執行日期者,受補助單位應 於補助計畫執行前一週,將執行日期、地點及時間,以傳真或電子郵 件方式通知本局;未及時通知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扣除該補助款 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 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辦理變更,並經本局核准後執行。如遇不可抗力 之因素需變更計畫時,應填妥變更計畫申請書,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告 知本局,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據以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並停止其補助一至五年: (一)於受補助期間解散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可。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獲補助。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無法履行。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拒絕接受本局考核或查核。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含法人、機構、 團體或學校等)就本補助案,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 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人非屬該 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則免填附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3-3009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發展工作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團字第1093205385號令修正發布第4、6、7、9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