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補助款之執行: (一)申請單位若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本中心得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本中心於核定補助時,依實際需要得指定項目、金額及最低參與人 數。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依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 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進度及計畫總經費時,應詳述理由,於計畫 實施十日前函報本中心核准後,方得辦理;但如為課程講師於課程 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專業人士代替,並於事後十日內函 送本中心備查。未依規辦理者,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扣除最高百分 之三十補助款。 (四)有特殊原因或核定補助款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並設立專戶者,得 由接受補助對象敘明理由函報本中心同意後先行撥款,惟撥款額度 以不逾總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五)接受補助計畫執行,未達本中心核定預期參與人(次)之百分之八 十,且無不可抗力事由,本中心得依比例扣減補助款。 (六)接受補助對象有因本中心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或 依前點規定遭扣減之補助款應於結案核銷時併予繳回。但單一專戶 內孳息 300 元以下者免繳回。 (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有適用政府採購法情形,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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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北市家防綜字第1083002029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08年3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