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使用費計收標準 一、各申請使用項目之使用費計收標準分述如下:
自治組織使用經營項目
公有傳統零售市場
公有商場
設置廣告物
1.張貼於公佈欄內之紙張廣告物(A4以下規格):由自治會自行設置、自行管理,本處不予收費。
2.除公佈欄內A4大小以下之紙張廣告物外之廣告物(包含:帆布、布條、壁面廣告、液晶廣告、電視牆等商業廣告):依照契約金額分段一次解繳本處,分段比率如下:
(1)契約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者:按次計收契約金額之10%。
(2)契約金額100萬元以上、200萬元(含)以下者:按次計收契約金額之15%。
(3)契約金額200萬元以上者:按次計收契約金額之20%。
(4)廣告物設置範圍如屬本府其他公務機關之產權範疇,則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6條之規定解繳市庫。
※說明:按核定之廣告物型式包含:帆布、布條、壁面廣告、液晶廣告、電視牆等商業廣告,得設置廣告物之公共空間除室內公共空間外,尚包括室外之公共牆面。1.室內廣告物之設置:單價以「土地公告地價*5%*60%+房屋課稅現值*10%」核算,面積則以廣告物使用覆蓋率核算(比照光華數位新天地2、3樓由光華商場發展協會經營及計費模式)。
2.外牆廣告物之設置:由本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
由自治組織向本處申請核准後,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參見本手冊附表)之「特殊使用」類別—「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解繳本市市場發展基金。
計收方式同公有市場
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或低功率行動電話基地臺
1.由自治組織向本處申請核准後,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之「特殊使用」類別—「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與「架設低功率行動電話基地臺」之計費方式解繳本市市場發展基金。
2.在未減損市府收益權益之前提下,由本處於簽奉核定後,與市場自治組織簽訂使用行政契約,並計收使用費。計收方式同公有市場
- 陸、使用費收取核銷程序 本處公有零售市場科依契約規定定期開立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由使用 之市(商)場自治組織持該繳款通知書依限至金融機構繳費後,再由 本處公有零售市場科依一般核銷作業程序進行處理。自治組織如逾期 繳納,應依契約規定繳付違約金。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市字第106315758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6點條文;並自106年9月4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公共空間管理作業手冊;新名稱: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公共空間管理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