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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北市浩院社字第字第10630297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6年9月15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接受外界捐贈管理運用計畫;新名稱: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運用民間資源,符合公 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且有效依照捐贈者意願執行業務,依臺北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外界捐款,統一由本院社會工作組(以下簡稱社工組)受理,如非上 班時間,由總值人員受理後轉交社工組後續處理。
  • 三、接受外界捐款應開立本院正式收據,並以郵寄或直接交付捐款人之方 式為之,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 之法人或團體,業務機關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 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 四、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 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 五、本院接受外界捐款應尊重捐贈人之意願專款專用,款項之使用項目如 下: (一)福利服務金:提供本院辦理各項院民活動、志願服務、老人福利及 相關福利事項支出。 (二)醫療服務金:院民無力負擔之看護費用及醫療相關費用之補助。 (三)加菜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發放院民加菜金或用於院民膳食。 (四)慰問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發放院民節慶慰問金及九十歲以上 院民之祝壽禮金。 (五)設施設備費:改善院舍、硬體設施、院民居住環境。 (六)節慶祭祀專款:各項節慶活動、祭拜、普渡及祈福法會支出。
  • 六、捐款支出運用: (一)支用單位應專案簽報核定,並依本院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審查。 (二)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七、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應 包含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 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 八、個人或團體之捐助,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捐款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者,由本院致贈感謝卡。 (二)捐款新臺幣一萬元(含)以上者,由本院頒給感謝狀。
  • 九、每年八月底前應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組成查核小組,至 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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