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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14301253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4年1月24日生效
  • 一、目的: 為協助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於社區中無謀生能力、其家庭功能不彰而 被迫在外自立生活之少年,提升其生活穩定性及自立生活能力,同時 輔以個案管理服務工作,建立良好的自我能力及社會關係,特訂定本 作業須知。
  • 三、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三款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 四、申請資格及補助期間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如少年為本局監護者不受戶籍限制),年滿十五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且經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結束安置無法順利返回家庭者。 2.因家庭功能不彰致無法返家須在外自立生活者。 (二)申請期間及補助期間: 每年提出申請,核予當年度補助。但補助期間年滿十八歲就讀高級 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者,得補助至大專院校畢業為止。
  • 五、補助項目: (一)生活費。 (二)房租押金補助。 (三)教育費用。 (四)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 各項補助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應備文件、補助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 ,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六、審查方式、經費請撥及督導考核 (一)審查方式: 依社工員評估並檢送相關資料,本局進行書面審核。 (二)已接受其他本局同性質相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三)受補助者如有溢領補助費用時,應依本局書面通知期限,一次繳回 溢領補助費用,本局亦得自受補助者本人領取之相關補助或津貼, 按月抵扣溢領補助費用至抵扣完為止。 (四)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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