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協助甫離開安置系統且缺乏原生家庭支持或因原生家庭失功能而被 迫在外自立生活之少年獨自面臨在外諸多生活議題,並提升其生活穩 定性及自立生活能力,同時輔以個案管理服務工作,建立良好的自我 能力及社會關係,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
- 三、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 四、申請資格及補助期間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如少年為本局監護者不受戶籍限制),國中畢業或年滿 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二十歲且經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 1.結束安置無法順利返回原生家庭者。 2.因原生家庭發生嚴重失功能或遭父母遺棄之少年,致使其須離開 原生家庭在外自立生活者。 (二)申請期間及補助期間: 每年提出申請,核予當年度補助。但補助期間年滿二十歲之就學少 年,經社工員評估有繼續扶助其自立生活者,得補助其繼續就學至 大專院校畢業為止。
- 五、補助項目: (一)生活費。 (二)房租押金補助。 (三)教育費用。 (四)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 各項補助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 告之。
- 六、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流程: 需經本局或附屬機關、機構或委辦單位所屬社工人員轉介;若為因 處遇必要轉外縣市個案則可由外縣市主責社工評估送件。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繳費單、切結書正本。(申請教育費 用者) 4.當年度有效租屋契約影本、繳交押金證明。(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者) 5.申請人三個月以上薪資證明單及勞健保加退保紀錄及少年心得。 (申請穩定業獎勵費金者) 6.成績單。(申請就學進步獎勵金者) 7.申請人社會參與活動心得分享。(申請少年自立生活能力培訓獎 勵金) 8.申請人參加自立生活訓練活動出席證明文件、及活動心得分享。 (申請少年自立生活能力培訓獎勵金) 9.存摺封面影本。 10.個案評估表。 11.每月動態表。
- 七、審查方式、經費請撥及督導考核 (一)審查方式: 依轉介單位檢送相關資料,本局進行書面審核該個案之適切性。 (二)每月十五日前,將當月領據逕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逾期者將順延 下月撥款。 (三)若發生溢領或誤發現象,將於其他補助款中扣除已支付之補助款或 發函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項。 (四)若為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已接受其他本局相關補助者,不 得再申請本補助。 (五)受補助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督導考核: 轉介單位定期評估少年使用本補助之情形及適當性,如經追蹤有補 助需求改變,或少年已無本扶助之補助原因時,得隨時送本局申請 補助款變更或停止補助事宜。
- 八、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九、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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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0530134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5年1月27日生效
(原名稱:一百零四年臺北市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