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1-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工字第1093022970號令修正發布第4、5、9點條文;並自109年2月27日生效
  • 肆、補助項目、標準及其他規定: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單位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 每單位每年補助以一案為限,且最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百分之二十經費,補助內容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志工基礎訓練。 2.志工特殊訓練。 3.志工在職訓練。 (二)補助內容及標準: 1.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二千五百元,申請單位內聘人員及本 局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 2.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二千元,內聘講師鐘點 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元,申請單位董理監事比照內聘人員支給;本 局人員不得支給講師鐘點費。 3.印刷費:以印製訓練教材、講義為限。 4.場地費及設備器材租借費。 5.雜支:文具、茶水、郵資等。 (三)其他規定: 1.辦理志工基礎或特殊訓練,應開放參訓名額予其他單位志工,核 銷時並應於參訓志工名冊註記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參訓人員。 2.教育訓練需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 二、政策性補助:配合本局政策辦理教育訓練,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最 高補助申請案件總經費百分之百。
  • 伍、申請期間: 一、第一梯次: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起三 十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二、第二梯次:當年度六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起三 十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玖、核銷、督導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核銷時間: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核銷,至遲 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核銷文件送達本局。 二、核銷應備文件: (一)領據及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二)經費收支證明簿 (三)經費收支總表 (四)原始憑證:各項支出均須檢附收據或發票正本,依核准補助項目分 類填貼於黏貼憑證,並加註品名與數量;自籌款項請檢附原始憑證 影本;單價逾壹萬元以上請附一家廠商估價單;講師鐘點費請檢附 扣繳憑單影本或切結證明;印刷品應檢附樣張。 (五)結案報告:格式為A4直式橫書,內容包括:教育訓練名稱、實施期 程(日期)、實施地點、參與人次(受惠人次)、學員名冊、簽到 表、活動照片、預期效益評估及執行狀況檢討等項目。 三、如教育訓練實際參與人數未達預估人數八成,且無不可抗力之理由, 本局將依實際辦訓情形核實補助。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受理補助一年至三年。 (三)受補助單位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助對象有因本局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或衍生其他收入 者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使用補助經費採購之物品(印刷品、文宣品、紅布條等)應加註「 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