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組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山坡地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相關功能編 組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置指揮官一人,由處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二)置副指揮官六人,由副處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二 人)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三)置輪值主管一人,由各編組組長及企劃科正工程司輪流兼任,綜理本處防災中心 開設運作、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案件分派及各項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四)道路步道組: 1.道路步道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 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五)森林遊憩組 1.森林遊憩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 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六)土石流防治組: 1.土石流防治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土石流警戒及疏散避難分析研判,以及 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七)坡地整治組: 1.坡地整治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列管邊坡敏感區警戒及疏散避難分析研 判,以及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 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八)坡地住宅組: 1.坡地住宅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本市山坡地老舊聚落、列管山坡地住宅 社區警戒及疏散避難分析研判事宜,以及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 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九)審查管理組: 1.審查管理科科長兼任組長。 2.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施工中案件與違規案件之災害勘查及處理事項;主管 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十)幕僚作業組: 1.由企劃科及秘書室組成,並由企劃科科長兼任組長。 2.綜整各分組及防災中心開設運作等事宜。 (十一)後勤支援組: 1.由秘書室組成,並由秘書室主任兼任組長。 2.辦理本小組成立期間辦公空間之水電、空調、電信、進駐人員膳食、車輛調 度等後勤支援事項。
- 五、成立時機: (一)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二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注意事項) (1)本處防災中心: A.輪值主管進駐 1人(由各編組組長及企劃科正工程司輪值兼任),各編組 輪值人員進駐 2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進駐 1人)。 B.森林火災發生時,輪值主管進駐 1人(由各編組組長及企劃科正工程司輪 值兼任),森林遊憩組、坡地整治組及審查管理組各進駐 2人,幕僚作業 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進駐 1人,指揮官得視災情狀況要求其餘分組機 動派員進駐。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坡地災害、森林火災(由本處主政):由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 司輪班(每次 1人)率 4名同仁進駐。 B.水災(水利處主政):由本處正工程司(企劃科除外)及股長共同輪班配 合進駐(每次 2人)。 (3)本處企劃科: 與本市山坡地無關之災害,由幕僚作業組進駐,如市府要求本處支援或災情 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並由各 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20時交接),開設 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重點工作注意事項」之 規定完成進駐。 4.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必要時本小組進駐待命人員得提升為一級開設。 (二)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一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注意事項) (1)本處防災中心: A.輪值主管進駐 1人(由各編組組長及企劃科正工程司輪值兼任),各編組 輪值人員進駐 2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 1人)。 B.森林火災發生時,輪值主管進駐 1人(由各編組組長及企劃科正工程司輪 值兼任),森林遊憩組、坡地整治組及審查管理組各進駐 2人,幕僚作業 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進駐 1人,指揮官得視災情狀況要求其餘分組機 動派員進駐。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北投區):由各編組(幕僚作業組及後勤支援組除 外)指派輪值人員 1人進駐。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坡地災害、森林火災(由本處主政):由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 司輪班(每次 1人)率 5名同仁進駐其中 1人進駐大地分組)。 B.水災(水利處主政):由本處正工程司(企劃科除外)及股長共同輪班配 合進駐(每次 2人)。 C.風災及其他災害一級開設:由本處正工程司(企劃科除外)及股長共同輪 班配合進駐(每次 1人)。 (4)本處企劃科: 與本市山坡地無關之災害,由幕僚作業組進駐,如市府要求本處支援或災情 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並由各 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20時交接),開設 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標準作業程 序」及「工務局暨所屬各處災害防救作業執行計畫」之規定完成進駐,並配 合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現況彈性調整輪班進駐作業。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重點工作注意事項」之 規定完成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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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07)北市工地企字第107311064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