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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人字第1076003968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四、本局表揚之捷運績優楷模,分為績優主管及績優同仁二組,本寧缺勿濫原則,每年最多 以十三名為限,其中績優主管最多三名(工程處至少占當選總額之三分之一或至少一名 ;含專任、兼任主管及副主管);績優同仁最多十名(工程處至少占當選總額之三分之 一或至少三名),依業務特性區分為行政類、技術類及事務類,並以最近三年未曾獲選 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者為優先。各組、類別選拔人數上限及職務範圍如附一覽表。
  • 五、本局各單位(其中局本部含括局長室、副局長室、總工程司室及主任秘書室)及所屬各 工程處檢具推薦表、具體事蹟表、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方式推薦捷運績優楷模 候選人,於每年十月底前報送本局人事室彙辦: (一)績優主管:經依下列推薦方式推薦之候選人分別代表該單位(工程處)與其他單 位(工程處)候選人選拔。 1.本局各單位一級以上主管人員及各工程處處長由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 秘書推薦,每位長官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2.本局各單位副主管及二級主管人員由各單位一級主管推薦,各單位推薦名額以 一名為限。 3.各工程處一級以上主管人員由各工程處處長、副處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推 薦,第一區、第二區工程處推薦名額以二名為限、機電系統工程處推薦名額以 一名為限。 (二)績優同仁:由本局各單位及各工程處同仁票選,各類別本局各單位及機電系統工 程處最多推薦前二名、第一區及第二區工程處最多推薦前四名代表該單位(工程 處)與其他單位(工程處)候選人參與選拔。 推薦人選避免集中單一性別。 所屬各工程處薦送參加捷運績優楷模選拔之人選,應提本機關考績(成)委員會審議通 過。
  • 六、本局為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置委員二十人,由本局主任秘書 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各單位(六處五室)各指派主管以上一人、第一區及第二 區工程處各指派主管以上三人、機電系統工程處指派主管以上二人組成,惟不得指派當 年度績優楷模候選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評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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