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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第 3 條三、本府一級機關及區公所(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得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優秀員工 選拔。 各機關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另循各該系統辦理第 12 條十二、主辦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細部計畫據以執行。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5-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人字第1076003968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