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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6)北市捷人字第10630768200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六、本局為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置委員二十人,由主任秘書擔任 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各單位及各工程處各指派主管以上一人組成,惟不得指派當年 度績優楷模候選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評審委員。
  • 七、捷運績優楷模選拔採序位法評選,其中評審小組權重占百分之七十、本局副局長、總工 程司及主任秘書權重占百分之三十;本局人事室彙整各單位(工程處)推薦名冊後進行 資格審查,符合遴選資格者,分別提請評審小組、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依 下列方式進行評選後,由該室就前開權重計算並排序,簽報局長就各應選名額二倍中圈 定。 (一)評審小組評選(百分之七十):召開評審會議,由各評審委員參考各候選人書面 推薦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進行評選,評選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 序位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名,餘依此類推。 (二)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評選(百分之三十):參考各候選人書面推薦 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進行評選,評選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 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名,餘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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