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員工對捷運工程業 務著有貢獻,並堪為績優楷模者,以激勵士氣,提昇行政效能,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 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第三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訂定本計畫。
- 二、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依法派用、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聘用、約僱人員;工友、技工及 駕駛最近一年內(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九月三十日止)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得被遴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選服務績優 。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曾獲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遴選為捷運績優楷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一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 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一年內考績(成、核)曾列乙等以下。
- 四、本局表揚之捷運績優楷模,分為績優主管及績優同仁二組,本寧缺勿濫原則,每年最多 以十三名為限,其中績優主管最多三名(含專任、兼任主管及副主管);績優同仁最多 十名,依業務特性區分為行政類、技術類及事務類,並以最近三年未曾獲選為本局捷運 績優楷模者為優先。各組、類別選拔人數上限及職務範圍如附一覽表。
- 五、本局各單位(其中局本部含括局長室、副局長室、總工程司室及主任秘書室)及所屬各 工程處檢具推薦表、具體事蹟表、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方式推薦捷運績優楷模 候選人,於每年十月底前報送本局人事室彙辦: (一)績優主管:經依下列推薦方式推薦之候選人分別代表該單位(工程處)與其他單 位(工程處)候選人選拔。 1.本局各單位一級以上主管人員及各工程處處長由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 秘書推薦,每位長官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2.本局各單位副主管及二級主管人員由各單位一級主管推薦,各單位推薦名額以 一名為限。 3.各工程處一級以上主管人員由各工程處處長、副處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推 薦,各工程處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二)績優同仁:由本局各單位及各工程處同仁票選,各類別最多推薦前二名代表該單 位(工程處)與其他單位(工程處)候選人選拔。 所屬各工程處薦送參加捷運績優楷模選拔之人選,應提本機關考績(成)委員會審議通 過。
- 六、本局為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置委員二十人,由主任秘書擔任 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各單位及各工程處各指派主管以上一人組成,惟不得指派當年 度績優楷模候選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評審委員。
- 七、捷運績優楷模選拔採序位法評選,其中評審小組權重占百分之七十、本局副局長、總工 程司及主任秘書權重占百分之三十;本局人事室彙整各單位(工程處)推薦名冊後進行 資格審查,符合遴選資格者,分別提請評審小組、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依 下列方式進行評選後,由該室就前開權重計算並排序,簽報局長就各應選名額二倍中圈 定。 (一)評審小組評選(百分之七十):召開評審會議,由各評審委員參考各候選人書面 推薦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進行評選,評選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 序位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名,餘依此類推。 (二)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評選(百分之三十):參考各候選人書面推薦 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進行評選,評選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 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名,餘依此類推。
- 八、獲選之捷運績優楷模,由局長頒發獎牌及禮品(券)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並將個 人具體績優事蹟列入年終考績(成、核)重要參考依據,不再核予行政獎勵。 禮品(券)總獎勵額度依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當年度預算員額數,以每一百人發給五千 元之標準,按比例計算。 各年度捷運績優楷模獲選人數,得審酌禮品(券)總獎勵額度刪減各組(類)別獲選人 數。
- 九、捷運績優楷模之表揚於公開場合辦理,並將獲選名單及績優事蹟公告周知。
- 十、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各工程處在本局核定績優楷模名單前,如發現所推薦人員有不適宜推 薦之情事發生,應隨時報請撤銷其候選資格;獲選之捷運績優楷模,事後發現有不實或 舛錯之情事經查屬實者,應撤銷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禮品(券)應予追繳, 有關人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 十一、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及表揚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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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20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表揚捷運績優楷模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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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6)北市捷人字第10630768200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