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5)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2019000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
  • 七、節目變更: (一)申請人送審節目通過後,非因不可抗力而無故取消檔期者,停止受理下次檔期申 請乙次。 (二)申請人送審節目通過後,如欲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主要演出者、節目型式及演 出內容等),應於申請使用日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本館得針對異動情形召開 審查會。 (三)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經審查會議通過變更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七工作天內辦 理異動手續;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所申請之檔期由候補者依序遞補,原申請人 不得提出異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