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結案: (一)申請案計畫執行期應自本局審核通過計畫後三個月內完成,若因 特殊情況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應於計畫執行前函報本局同意, 但以一次(三個月內)為限。 (二)受補助者應依據「藝響空間網市有房地提供使用行政契約」及補 助計畫於修繕竣工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結案報告、接受補 助部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 接受補助部份如有餘款,應辦理繳庫。 (三)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並進入以下程序: 1.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超過二個月(含二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 送件。 4.以上停權不得送件者,包括申請者及其他同一地址使用單位者 。 (四)若獲其他政府部門之補助,應於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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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630040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條文;並溯及自106年3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