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及目的: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藝響空間網」計畫,補 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進行公有房舍藝文空間、設施之規劃修繕,以利 推動發展藝文多元特色,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 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則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經【「藝響空間網」藝文團體使用台北市公有房舍申請須知】向本局 申請審查通過者,得依本須知申請「簡易修繕」專案補助。同一地址 若有多個使用單位者,請推派代表申請。
- 三、補助申請之限制︰ (一)依本須知申請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二)已獲前一年度專案補助者,本期申請修繕計畫內容不得編列前一年 度計畫執行項目,補助資格及金額,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三)同一地址之使用單位於提案前應先協調界定空間修繕計畫,避免修 繕範圍及經費重複編列。
- 四、申請補助項目︰ 藝文空間設施簡易修繕內容,包括施工修繕相關費用及材料購置費及 設施規劃費等(不含設備費)。
- 五、補助金額: (一)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進行市有房舍簡易修繕計畫所需經 費之全部或一部,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二)單一申請者最高補助額度以本局該年度補助預算分支項目百分之二 十為上限。
- 六、申請時間及送件方式: (一)受理申請時間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二)申請者應於收件期間,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局,請將申請案裝入 自備信封套,申請案表件及詳細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固定 之(請勿裝訂俾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套請書明「申請藝響空 間網簡易修繕專案補助」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收。於收件期間內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不得 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及便利商店宅急便):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 間(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 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七、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者應檢具以下文件,除書函 1 份外,其餘皆一式 2 份: 書函、申請書(含附表 1 至 7)、詳細計畫書、施作設計圖、立 案登記證書影本。 (二)通知補件須於 7 日內補齊。 (三)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 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 還。 (四)同一地址若有多個使用單位,推派代表申請本補助時,應檢附共同 使用推派代表申請同意書。
- 八、評審作業: 採初審、複審兩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則由 學者專家、本局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得 通知申請者列席說明。 補助結果將於評審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 1 0 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應依據複審意見調整修正計畫內容。
- 九、經費撥付原則: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 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採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1.第一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七十):核定通過受補助者依「藝響空 間網」相關規定完成房舍使用簽約手續,並於收到補助函通知內 10 日憑領據至本局請領第一期款;若複審會有附帶條件,須依 意見調整修正計畫內容,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撥付。 2.第二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三十):於修繕竣工驗收完成後一個月 內,檢送工程結算資料、第二期款領據及結案報告(含整修前、 中、後照片)至本局核定後撥付。 (三)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並請依「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新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者應依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申報扣繳事宜。 (五)本局保留得改採事前撥付或計畫結束後撥付等方式辦理之權利。 (六)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實際需要需增 (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請本局同意。
- 十、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含經 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前立即函報本局同意,但以 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補助之附帶條件或建議事項 、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 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一、結案: (一)申請案計畫執行期應自本局審核通過計畫後三個月內完成,若因 特殊情況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應於計畫執行前函報本局同意, 但以一次(三個月內)為限。 (二)受補助者應依據「藝響空間網市有房地提供使用行政契約」及補 助計畫於修繕竣工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結案報告、接受補 助部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 接受補助部份如有餘款,應辦理繳庫。 (三)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並進入以下程序: 1.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超過二個月(含二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 送件。 4.以上停權不得送件者,包括申請者及其他同一地址使用單位者 。 (四)若獲其他政府部門之補助,應於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 十二、評鑑與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計畫辦理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 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 員以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及本局相關同仁參與評鑑或行政考核。 (二)評鑑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重要參 考。 (三)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 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四)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重要之參考或依本須知第十五點規 定辦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3.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三、其他配合事項: (一)「藝響空間網」簽約事宜及相關建築使用證照、鑑定、修繕申請 事宜,另依據本局藝術發展科「藝響空間網」相關規定辦理。 (二)修繕工程開工、竣工須函報知會本局。 (三)修繕計畫內容須符合建管、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法之情 事,本局得收回補助款。
- 十四、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 細則」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 10 日內向本局以書 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十五、補助之撤銷廢止、列入紀錄及行政管考制度: 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機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應依法移 送強制執行。 本局於補助後依需求召開檢討會議,並得進行不定期訪視,以瞭解 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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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630040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條文;並溯及自106年3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