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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0)北市產業公字第1103020048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 二、本要點補助方式如下: (一)實施期間:本要點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公 告於本局網站。 (二)申請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本市轄內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 於百分之五十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取得當年或 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 2.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 格者提出申請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 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三)補助基準: 1.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 萬八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 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 3.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 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百萬元。 4.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 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 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 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百萬元。 5.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 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 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四)補助經費用途為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請補 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使用範圍以新品為限,並應於申請時符合 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1.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 」,評選合格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2.符合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同意備案文件當年度或以後 年度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之太陽光電模組。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 備計畫書」一式二份向本局申請補助。 2.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 (六)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 案件後,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時,本局得依所剩餘額核定補助。 3.本局應將補助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4.受補助者如欲放棄補助,應於核定補助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 申請放棄補助。 5.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補助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同一設置場址本局補助以一次為限。 7.補助案件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 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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