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召集人由產業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 由本市動物保護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產業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工務局代表。 (二)文化局代表。 (三)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代表。 (四)農學、景觀、生態、文化、水土保持、特殊地形、地理、地質或環 境保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相關學術專長、實務經驗之民間團 體代表。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外 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會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委員名單 對外公開於產業局網站。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授動字第1136015723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