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 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 止、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 查辦法及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設臺北市陸域自然地 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廢止、變更範圍及變 更類別之審議事項。 (二)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 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研議及審議事項。
- 九、本會審議時,得參酌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評估報告進行審議。 本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 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報本會;本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 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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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17
臺北市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1)北市產業授動字第1116006616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