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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水字第108601964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8年4月15日生效
  • 三、本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雨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單位:新臺幣(元)

    統一裁罰基準
    單位:新臺幣(元)

    1

    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社區或整地區域等之用戶雨水排水設備,未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雨水下水道。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一般用戶:處一萬元至六萬元罰鍰。
    2.事業用戶: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

    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社區或整地區域等之用戶雨水排水設備,經檢驗不合格而不依限期改善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

    經下水道機構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一般用戶:
    (1)第一次逾期未改善: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
    (2)第二次逾期未改善:處三萬元至五萬三千元罰鍰。
    (3)第三次逾期未改善:處五萬三千元至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逾期未改善:處八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以上逾期未改善:處十萬元罰鍰。
    2.事業用戶:
    (1)第一次逾期未改善:處二萬元至三萬元罰鍰。
    (2)第二次逾期未改善: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
    (3)第三次逾期未改善: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以上逾期未改善:處十萬元罰鍰。

    3

    雨水下水道用戶拒絕下水道機構檢查用戶排水設備、測定流量者。

    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同一年度同一用戶拒絕下水道機構之檢查:
    1.第一次處一萬元至三萬三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三萬三千元至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五萬元至六萬七千元罰鍰。
    4.第四次處六萬七千元至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以上處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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