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受理申請推薦及評選時間,由本局每年三月前公告之。
- 四、表揚對象:經本局設立許可且截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滿二年之社區 式、居家式或綜合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機構)居家 督導員或照顧服務員。
- 七、獎勵方式:評選通過之居家督導員及照顧服務員由本局發給獎狀及獎 品。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1319457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4、7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優良照顧服務人員獎勵表揚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優良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獎勵表揚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