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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1319457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4、7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優良照顧服務人員獎勵表揚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優良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獎勵表揚計畫)
  • 一、對績優之照顧服務人員予以獎勵、表揚,俾以激(鼓)勵臺北市照顧 服務人員留任及促進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表揚計畫。
  •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受理申請推薦及評選時間,由本局每年三月前公告之。
  • 四、表揚對象:經本局設立許可且截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滿二年之社區 式、居家式或綜合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機構)居家 督導員或照顧服務員。
  • 五、辦理方式 (一)受理推薦申請:一家機構每一表揚類別推薦至多二名。但依本表揚 計畫五年內曾獲表揚者,不得推薦。 (二)初審:由本局先行審核書面申請資料。 (三)評選:初審通過後,由專家學者二名及本局代表一名組成評選小組 辦理評選。 (四)公告結果及表揚:評選結果以書面通知及公告本局網站,並邀請評 選通過者出席當年度之表揚活動。
  • 六、當年度本計畫之表揚類別及評選標準比重,由本局於前一年十二月公 告之。
  • 七、獎勵方式:評選通過之居家督導員及照顧服務員由本局發給獎狀及獎 品。
  • 八、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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