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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53008700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刪除第5、6點條文;原第7、8點條文遞移為第5、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三、本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訂臺北市流行音樂產業政策指導方案。 (二)整合跨局處及民間資源,共同推動流行音樂產業相關事宜。 (三)協助「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軟硬體建置與營運規劃相關事宜。 (四)建議並提名「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籌備主任人選,以利後續營運。 (五)其它流行音樂推動相關事宜。
  • 四、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決議事項送請有關機關參考辦理。 本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分組開會研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 列席。
  • 五、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六、本委員會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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