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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53008700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刪除第5、6點條文;原第7、8點條文遞移為第5、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結合產業界、政府與學 術界資源,共同辦理各項產業推動事宜,特設臺北市文化局流行音樂產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兼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置 副召集人兼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有關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局各業務科室及業務相關主管機關代表。 (二)產業界代表。 (三)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任期為 2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續聘任期以二任為限。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委員三分之一為原則。 外聘委員改聘時,以不超過每任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訂臺北市流行音樂產業政策指導方案。 (二)整合跨局處及民間資源,共同推動流行音樂產業相關事宜。 (三)協助「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軟硬體建置與營運規劃相關事宜。 (四)建議並提名「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籌備主任人選,以利後續營運。 (五)其它流行音樂推動相關事宜。
  • 四、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決議事項送請有關機關參考辦理。 本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分組開會研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 列席。
  • 五、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六、本委員會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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