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水質檢測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非公有建築物。 本要點鉛管更新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且給水內線為鉛管之非公有建築物。
- 七、申請鉛管更新補助者,由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提 出補助之申請;建築物為公寓大廈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完成 管理組織報備者,得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出申請。未成立管 理組織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完成報備者,專有部分管線得由該棟欲更 新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一人代理提出申請;共用部分管線由該棟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申請人。
- 八、鉛管更新補助額度為實際更新管線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位於專有 部分之管線更新補助額度每戶不得超過一萬元,共用部分管線每棟建 築物不得超過三萬元。 前項補助,同一棟建築物共用部分管線及每戶專有部分管線以補助一 次為限。 前二項所稱每戶,以門牌號碼為準。
- 九、鉛管更新補助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可明確辨識共用部分管線及各戶位於專有部分管線為鉛管之現況照 片,並由合格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簽認現有水管為鉛管。 (四)前款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影本。 (五)共用部分管線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更新之會議紀 錄。 (六)位於專有部分之管線,檢附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 。 (七)公寓大廈完成報備文件影本。 建築物屬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完成報備者 ,免檢附第七款文件,惟申請專有部分管線更新由該棟欲更新之區分 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一人者,應檢附欲更新專有部分管線之區分所有權 人委任代理人之文件,申請共用部分管線更新,應檢附該棟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會議紀錄。 非屬公寓大廈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文件,惟 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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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732464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7~9點條文;並自107年4月25日生效